2020年12月某日下午時分,被告人國某酒后、超速駕駛自己的輕型欄板貨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敖漢旗某處道路時,與其前方行人岳某相撞,造成岳某當場死亡。經過鑒定,國某駕駛的輕型欄板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前的計算行駛速度為61.51 km/h。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事故發生后,被告人國某先后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,未保護現場并等待交警處理,而是打車逃離現場。公安機關處警后,多次聯系國某未果。當日晚上,被告人國某回撥警察電話,主動報告自己的位置,交警將其帶走歸案。經敖漢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,岳某系因顱腦損傷及胸腹腔臟器損傷而死亡。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,國某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67.55毫克。敖漢旗交警大隊認定國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。 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,因而發生重大事故,致一人死亡,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條,構成交通肇事罪,且屬于肇事后逃逸。被告人國某犯罪后主動投案,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,系自首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,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。本院依法向敖漢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訴,在審判階段,國某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,獲得了附帶民事原告人的諒解,酌情從輕處罰。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,緩刑三年。 根據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第七十條規定,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,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,保護現場;造成人身傷亡的,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,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。即駕駛人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,積極搶救傷者,保護肇事現場,配合公安機關調查。若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離開現場的,依法構成逃逸的,法定刑則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來源:敖漢檢察 |